中衡鼎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元市国营中心苗圃、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802民初1858号
原告:广元市国营中心苗圃,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蜀南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赵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衡鼎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单元9层9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霄,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广元市国营中心苗圃诉被告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国营中心苗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元市国营中心苗圃负担。
审判长王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