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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8民终13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单元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游礼树,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5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实,原审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向上诉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收到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并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