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鼎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榥明华、中衡鼎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墨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423民初18号
原告:妥明华,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回族,户籍地甘肃省广河县,经商,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墨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中衡鼎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107507078。
法定代表人:游礼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霄,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相周,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瓦,男,1988年8月14日生,藏族,务工,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拉孜县,现住该址,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桑平措,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妥明华诉被告中衡鼎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2022年5月13日原告妥明华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妥明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妥明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9.22元,减半收取1449.61元,由原告妥明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 善 超
审 判 员 白玛玉珍
人民陪审员 央前拉姆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  X
书 记 员 措  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