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特303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晅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晅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人):***。
申请人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新区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劳人仲案字[2021]第249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天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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