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

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神木县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恢1128号 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神木县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神木县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神民初字第035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神木县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神木县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支付61.08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930元、执行费4240元。本案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神木县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计支付申请人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61.08万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神木县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执行费4240元由被执行人神木县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款项兑现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神木县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