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民初3157号之一
原告:乌鲁木齐汇通金瑞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别山街16号办公楼一层5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阳工业密集区泾永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乌鲁木齐汇通金瑞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汇通金瑞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汇通金瑞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汇通金瑞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额原为81107.20元,后乌鲁木齐汇通金瑞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额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乌鲁木齐汇通金瑞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913.84元),由乌鲁木齐汇通金瑞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