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3民初4009号
原告:宁夏***电气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电气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宁夏***电气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电气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计1518元,由原告宁夏***电气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蔓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和
书 记 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