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23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杭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星宝焊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与陕西星宝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4民终399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星宝焊接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668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423执4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执行员***
书记员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