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423执367号
孙某某、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
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4民终479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孙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7499.94元,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缴纳本案执行费463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