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丙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潍坊丙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1919号 申请人:潍坊丙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潍坊丙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田**三号路与工业三路路口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DFWK2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人潍坊丙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申请人潍坊丙盛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1919号 申请人:潍坊丙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潍坊丙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田**三号路与工业三路路口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DFWK2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人潍坊丙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申请人潍坊丙盛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