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2097号
申请人:珠海市三重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400号10栋1单元1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15175665B。
法定代表人:周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彩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宝深路科陆大厦A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55452K。
法定代表人:江克宜。
珠海市三重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珠海市三重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29600.0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珠海市三重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29600.0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莫如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