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02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三利采暖设备厂,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逯家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226883264Y,法定代表人:窦石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海西中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河西区都兰西路(海华饭店417、418),法定代表人:方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MA758X6572。
依据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0)青2802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
二、对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的总价值,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马 海 录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东珠仁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