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松原市和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乾安县安字镇后上村村民委员会身体权、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723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和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锦江南街**,组织机构代码220700000007696。
法定代表人:石国锋,经理。
被告:乾安县安字镇后上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安字镇后上村织机构代码508344058。
法定代表人:纪振丰,村长。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身体权、健康权执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 东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本
(2016)吉0723执472号
签发:
2016年11月18日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和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松原市锦江南街**织机构代码220700000007696。
法定代表人:石国锋,经理。
被告:乾安县安字镇后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安字镇后上村构代码508344058。
法定代表人:纪振丰,村长。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身体权、健康权执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永民
书记员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