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松原市和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前郭炼油厂石化建设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702民初1570号

原告松原市和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国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春水。

被告前**油厂石化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发,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水旺,松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松原市和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前**油厂石化建设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原市和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付春水、被告前**油厂石化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白水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松原市和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7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后审计,工程款总计为300万元,被告已经给付153万元,尚欠147万元没有给付。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工程款本金14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被告前**油厂石化建设公司辩称:对本金147万元没有异议,欠款数额存在。利息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原告承建被告前**油厂石化建设公司发包的松原市公安局公安干校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6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合同价款以审定结算书为准。施工结束后,经验收合格,2008年末审计部门对原告施工工程款总价款进行审核,工程款总计为300万元。被告分数次给付153万元,尚欠147万元没有给付。被告对原告工程交付没有异议,对欠款数额没有异议,仅抗辩无钱给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筑施工合同依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支付尚欠工程款147万元。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因双方在合同内明确约定合同价款以审定结算书为准,故被告应支付工程款为审定结算书出具之后。2008年末诉争工程审计完毕,但被告仅给付部分工程款,被告应自2009年初向原告支付逾期未给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前**油厂石化建设公司给付原告松原市和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本金14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开始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案件受理费20030元由被告前**油厂石化建设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春媛

人民陪审员  吕艳茹

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牛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