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23财保25号
申请人:松原市和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国锋,经理。
被申请人:乾安县安字镇后上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纪振丰,村长。
本院于2016年3月1日收到松原市和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收入款予以扣留。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乾安县安字镇后上村村民委员会收入款人民币236927元予以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有管辖权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了案件,而申请人没有及时告知本院,则本院视为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审判员 岳成忠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肖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