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黑0321民初2507号之一
原告鸡东县农业农村局与被告鸡西市昱阳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第三人鸡西市建筑设计院、鸡东利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鸡东县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鸡东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东县农业农村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12.50元,由原告鸡东县农业农村局负担。
审 判 长 马 慧
人民陪审员 王凤霞
人民陪审员 王 靳
法官助理申鹏
书记员闫海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