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黑0321民初1818号
原告鸡西市故香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市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鸡西市故香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鸡西市故香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西市故香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鸡西市故香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仙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
书记员 徐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