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鸡西市故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鸡西市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黑03民辖终1号
上诉人鸡西市故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故香米业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8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故香米业公司上诉称,一、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二、即便是根据民诉法23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也是鸡东县永安镇,也应由鸡东县法院管辖。三、本案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可以确定合同履行地,就不应适用合同法62条。四、确定鸡东县法院管辖方便诉讼,节约审判资源。请求撤销原裁定,由鸡东法院审理本案。
鸡西市建筑设计院答辩意见:一、本案虽涉及建筑物,但诉讼标的不是建筑物,而是图纸这种智力成果。审查的重点是智力成果是否有瑕疵或者缺陷,而不是建筑物本身是否有瑕疵或缺陷。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应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履行地应为设计单位所在地。四、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设计单位为履行义务一方,即合同履行地。综上,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维持原裁定。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子合同,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工程所在地为鸡东县,故本案应由鸡东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管辖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81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鸡东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武建明 审判员 李绍军
书记员 冯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