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佰洁智能电器有限公司

山东佰洁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名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洁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万事达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商应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名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长起,总经理。
被执行人:魏月军,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王金英,女,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魏长起,男,193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魏高氏,女,193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王保友,男,195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魏秀英,女,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第三人:魏月民,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第三人:李翠红,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滨州仲裁委员会(2019)滨仲裁字第185号裁决书***洁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名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魏月军、王金英、魏长起、魏高氏、王保友、魏秀英、魏月民、李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手段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对外投资、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到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因未查找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第三人魏月民、李翠红提供的抵押财产鲁C×××××号大众牌汽车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各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25191000元及利息等,均未得到执行。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仲裁委员会(2019)滨仲裁字第18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名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魏月军、王金英、魏长起、魏高氏、王保友、魏秀英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洁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贵学
审判员  戚立明
审判员  刘超元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朱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