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佰洁智能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洁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洁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MA3M0C6E83。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万事达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商应平,该单位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女,1965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名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45675862H。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长起,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魏月军,男,1963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王金英,女,1962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魏长起,男,1938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魏高氏,女,193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王保友,男,1956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魏秀英,女,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申请执行人***洁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名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魏月军、王金英、魏长起、魏高氏、王保友、魏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滨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滨仲裁字第357号裁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滨仲裁字第35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发荣
审判员  刘超元
审判员  戚立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