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6-04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武催字第157号
申请人常州市金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市金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武进建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50005322065108,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为常州市金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建工建材店,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金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新
审判员***
审判员卜昕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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