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9282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佰**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83395300Y,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房。
法定代表人:肖朝蓬。
被执行人:昆山星苗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86974374,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中华路****房div>
法定代表人:肖石军。
申请执行人昆山佰**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星苗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83民初111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星苗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星苗涂装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6615.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