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82民初5344号之二
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宝润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鲁0282民初53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宝润达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现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宝润达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兰梦梦
书记员 董颖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