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明达西南地质有限公司

贵州义博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化明达贵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666号
申请人:贵州义博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凯旋时代广场A栋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65791253C。
法定代表人:袁华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化明达贵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万寿街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321709689044G。
法定代表人:王槐山,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义博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化明达贵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化明达贵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