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302民初9914号
原告:贵州遵义三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办事处关门山二七七货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816830N。
法定代表人:帅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煜,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司员工。
被告:中化明达贵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万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09689044G。
法定代表人:王槐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录,男。1984年3月17日,瑶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波,男,1974年5月21日生,侗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遵义三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公司)与被告中化明达贵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煜、徐勇,被告中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录、张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退出“遵义市新蒲新区新奥加油站东侧边坡除险加固应急治理工程”项目工地;3、判令被告赔偿因工期拖延致地质灾害发生后原告新增工程量损失40万元;4、判令被告赔偿因工期拖延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该损失金额以50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利率为标准计算至退出工地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该利息损失为148万元。四、本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DZSG-2019-7-24。合同约定,原告将遵义市新蒲新区新奥加油站东侧不稳定斜坡险加固应急治理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工期为90个日历天,合同价款暂定为385万元的包干方式,在不大于385万元的基础上最终定案金额以审计审定为准,超出部分由被告承担,合同还对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工程结算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9月10日进场施工,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工程进度款115.5万元。2019年12月16日,涉案工程项目发生大面积滑塌,由此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停工。被告在规定的90天工期内,未能将设计的13棵抗滑桩完工,仅完成7棵桩身,另6棵桩的桩基还未开挖,明显施工进度滞后产生违约。另被告施工顺序有误,从两侧开始施工,而未就更易滑坡的中段开始同时施工。因此该滑塌系因被告施工组织不力,人员配备不够,施工顺序有误所导致。被告不仅不正视自己的过错,在复工谈判中还提出滑塌系新增工程量,要求重新计价的主张。为避免停工造成更大的损失,原告遂暂时搁置了争议,与被告于2020年4月7日签订了《遵义市新蒲新区新奥加油站东侧不稳定斜坡除险加固应急治理工程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对滑塌体的清理方式及清理增加工程量的计算作出了约定,被告应在制定新方案后,马上恢复施工,其工期为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签订该补充协议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复工,但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不复工。原告为购买涉案项目土地共计花费了4000万元,另施工已耗费了1000万元,被告拒不施工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已存在根本性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为感。
被告中铁三局辩称: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还没有履行完成,我公司不同意解除。我公司认为责任是间接的,不应当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并未占用这笔费用,依据不足。我公司不能施工的原因,在我公司施工前原告请了另外一个工程来做支挡,我公司进场后支挡先后垮塌,施工安全不能得到保障。而且4月至9月是贵州的雨季,不宜施工。我们的施工方案已经出台,从2020年9月7日至今,原告方一直未明确答复是否按方案继续施工。我公司一直主动和原告方联系,对原告的诉求我们不予认同。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7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工程简介。1、工程名称:遵义市新蒲新区新奥加油站东侧不稳定斜坡除险加固应急治理工程。2、工程地点:拟建遵义市新蒲新区新奥加油站东侧。第二条、承包方式及范围。1、承包方式:包工包机械,单价包干。2、工程内容:确保施工安全就地取土回填压脚;施工抗滑桩17颗(按序次间隔桩孔施工),矩形断面宽2×高3m,单颗长13m,含桩孔土石方开挖、护臂、钢筋制安、混凝土填芯;冠梁制作;截排水沟修建等相关工作(完成施工设计图工作量)。第三条合同工期:1、总工期:计划90个日历天,计划开工:2019年9月10日,最终以甲方或监理书面通知为准;2、在发生下列情况,经甲方确认,乙方办理工期签证,顺延合同工期。2.1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2.2甲方变更计划或设计而影响正常施工。四、承包方式:采取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安全、质量、进度的形式承包。五、合同价款:1、本合同价款依据施工设计图工作量结合《遵新管专议(2019)93号纪要》暂按3850000元包干方式计取,在不大于3850000元的基础上最终定案金额以审计审定为准,超出部分乙方负责。2、本合同工程计价原则…。第八条、工程结算和工程价款支付方式:1、工程结算…2、工程款支付:按应急抢险治理工程程序进行管理,约定工程分四次付款,第一次付款时间为施工设备及人员进场,正常施工时(预计进场后5天左右),甲方按上述(五.1)款规定支付暂定金额的30%计1155000元作为工程预付款给乙方,第二次为抗滑桩主体施工完毕10日内,甲方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给乙方;第三次为工程尾款…。十、甲方责任、权利:1、开工前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交代或依据施工设计图施工内容,现场交验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及设计技术交底,监督和检査乙方定位放线、工程安全、质量、进度以及协调确保正常生产的周边关系,确保施工工作面。2、负责监督处理因乙方违反设计要求、操作规程、偷工减料、粗制濫造、不听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自身原因所造成的质量、安全隐患和事故。3、负责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口,乙方自行安表计量,不另行计算水电开户费用。4、如果乙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拒付乙方程款。5、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约定期限15天视为违约,承担超期每天按总价款的2%累计计算违约金。十ー、乙方责任、权利:1、负责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含经专家组审査合格的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由甲方、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监理审定后组织实施,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中做好自检工作,确保施工质量。2、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和甲方各项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保证施工作业场地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违者甲方有权予以处罚,同时保证施工绝对安全和者安全,在施工期间若乙方发生人身伤残亡,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用。不得无故停工,施工中严格遵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排污排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及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3、为确保生产进度需加班突击施工节点、重点、难点时,乙方应无条件增加设备和人力投入,相应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4、…。合同签定后,被告进场组织施工,2019年12月20日,被告以需修复施工方案、保障安全、调整合同价款为由,向原告以及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发出停工申请,监理单位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2020年4月20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又签订了《遵义市新蒲新区新奥加油站东侧不稳定斜除险加固应急治理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遵义市新蒲新区新奥加油站东侧不稳定斜坡除险加固工程实施过程中,中部段长边坡实施之前于2019年11月23日对应桩项后沿出现格构梁、水、道路不同程度变形,2019年12月6日变形持续加剧,2019年12月16日形成大面积滑塌,不能冒险施工作业,于2019年12月20日申请临时停工,就继续施工问题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该补充协议,协议中甲方、乙方与《遵义市新蒲新区新奥加油站东侧不稳定斜坡除险加固应急治理工程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保持一致,为该合同附件。一、双方明确如需继续施工达到竣工条件,应采用削方减载方案清除中部斜坡滑塌体,确保安全施工,清理土方工作量采用现场如实计量方式,由甲方组织第三方专业测量机构对现状坡面进行1:500精度地形测量,竣工后作第二次测量,前后量确定清理方工作量,测量结果需由双方共同签字认可,作为最终清方工作量计算依据;二、由乙方组织施工斜坡滑塌体清理工作,包括挖、运、倒土等具体工作,其单价应在具体实施之前由双方签字认可,最终作为结算依据;三、协商确定以本协议为准,由甲方垫付全部工程款;第七条、本协议约定施工期为二个月,即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超出协议约定10日以上(不含10日),则每日处以罚款1000元;八、如遇极端天气和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影响,其工期相应顺延。由于双方就涉案工程的设计方案以及合同价款未达成一致意见,该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10月30日、12月31日,分别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70000元、353000元、32000元,共计115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其主张的第3项和第4项诉讼请求予以撤回。
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进行佐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及理由,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遵义市新蒲新区新奥加油站东侧不稳定斜除险加固应急治理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以及是否达到解除的条件;2、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一)关于涉案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原告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进行施工,双方并于2019年8月27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的《遵义市新蒲新区新奥加油站东侧不稳定斜除险加固应急治理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达到解除的条件。双方在第一次签订合同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原因已不能按照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其后,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施工斜坡滑塌体清理工作其单价需双方签字认可,但双方至今也未签字认可,同时对新的施工方案也未达成一致意见,截止至今该工程仍然处于停工状态,必将扩大原告的损失,基于上述原因,双方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且原告已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遵义市新蒲新区新奥加油站东侧不稳定斜除险加固应急治理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被告应当立即退出“遵义市新蒲新区新奥加油站东侧边坡除险加固应急治理工程”项目工地,并将该工地交还原告,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所承建项目的工程价款,双方可自行进行结算,也可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贵州遵义三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明达贵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于2020年4月27日所签订的《遵义市新蒲新区新奥加油站东侧不稳定斜除险加固应急治理工程合同》补充协议;
二、由被告中化明达贵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出“遵义市新蒲新区新奥加油站东侧边坡除险加固应急治理工程”项目工地,并将该工地交还原告贵州遵义三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0860元,由原告贵州遵义三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10830元,由被告中化明达贵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卢 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跃谊
书 记 员 罗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