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6688号
原告:**,女性,1964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文华,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化明达西南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万寿街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09689044G。
法定代表人:王槐山。
本院在审理**与中化明达西南地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愿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