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明达西南地质有限公司

***与中化明达贵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桐梓县国土资源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黔0322民初1856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明,系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攀,系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化明达贵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原化工部遵义地质工程勘察院)。
住所地:遵义市遵义县南白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09689044G
法定代表人:王槐山,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加志,男,1978年9月3日生,系该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仕均,男,1981年11月24日生,系该院员工。
被告:桐梓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北大门。
法定代表人:易兵,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雨洁,系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梓县水坝塘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桐梓县水坝塘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付登寿,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澈,系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系该镇国土所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中化明达贵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达公司)、桐梓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桐梓县水坝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水坝塘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绍明和傅攀、被告明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加志和冯仕均、被告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谢雨洁、被告水坝塘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师澈和赵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房屋及屋内的物品等财产损失费人民币70万元(具体金额以评估为准);2、诉讼费及评估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桐梓县水坝××组“老鹰塘崩塌危岩治理工程”项目由国土局和水坝塘政府通过委托招投标后,发包给化工部遵义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地勘院)负责施工。2016年12月23日下午2时许,地勘院对危岩进行治理时,因爆破不当,导致山体岩石坠落,将原告位于山下的自房屋三楼一底,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及屋内财物等相关物品全部毁损,不能再继续居住和使用。损害发生后,双方就赔偿进行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地勘院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国土局和水坝塘政府应承担连带责任。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明达公司辩称,损害事实存在,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我方委托评估,价值是441946元,原告不认可,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国土局辩称,国土局对危岩治理项目委托招投标,地勘院中标是事实,在治理过程中,岩石坠落损害原告财产是事实,国土局没有侵权,故不承担责任。
被告水坝塘政府辩称,项目由国土局投招标,由地勘院治理,发生损害是事实,水坝塘政府没有过错,还尽力疏散群众,履行了相关职责,水坝塘政府不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一家人居住在桐梓县水坝××号,其房屋于2011年6月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面积为90平方米,居住地后面有危岩,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016年6月13日,国土局向桐梓县发展改革局报送“关于贵州省桐梓县水坝××组老鹰塘崩塌地质灾害勘查及治理工程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的请示”,桐梓县发展改革局于2016年6月28日予以批复。通过公开招投标后,地勘院中标,国土局于2016年8月12日向地勘院发出“中标通知书”,2016年9月19日,地勘院和国土局签订了关于桐梓县水坝××组老鹰岩崩塌危岩治理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合同》。2016年12月23日下午2时许,地勘院在治理危岩的施工过程中,爆破时,由于岩石坠落,将原告的自建房砸坏,原告一家人不能居住,且部分物品被掩埋,残留的墙体随时有倒塌的危险,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地勘院单方委托贵州慧泉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原告房屋的重置价为441946元,原告对该结论不认可。水坝塘政府组织调解,双方差距太大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以其诉讼请求向本院起诉。原告申请对损害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不进行重置评估,本院依法委托遵义中审司法鉴定所评估,该所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评估意见,又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修订说明,最终确定原告自建房、附属设施、装修及所占集体土地的市场价值评估金额为516726元。遵义中审司法鉴定所继续对掩埋物进行评估,由地勘院拆除残墙,评估所派人在现场清点,最后包括原告在内对清单予以签字确认,该所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位于桐梓县水坝××组的自建房内资产评估价值为¥28556元。”原告对该意见不认可,申请评估机构复核,并申请评估人员出庭接受质询,遵义中审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对***鉴定复核申请将不予采纳,维持原鉴定意见”的回复。遵义中审司法鉴定所收取了鉴定费共计15000元,收取了2000元的出庭费用。2018年7月25日开庭前,地勘院提交了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出具的关于“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载明:“中化明达贵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经审查,你提交的中化明达贵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由化工部遵义地质工程勘察院改制后名称变更为中化明达贵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形式,我局决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我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较大的是原告***被损害财产的价值,本院依法委托遵义中审司法鉴定所予以评估,该鉴定所具有相应资质,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没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鉴定所出具了不予复核的书面意见,故本院认定原告***受损房屋及被掩埋物的价值共计545282元(516726+28556)。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明达公司(原地勘院)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明达公司在治理危岩过程中对原告的损失有过错,故被告明达公司应赔偿原告的损失,承担鉴定费用。被告国土局和水坝塘政府对原告的损失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原告申请评估人员出庭,属于原告的举证行为,经各方质询,没有改变评估结论,故该费用由原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化明达贵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原化工部遵义地质工程勘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房屋及室内物品受损的损失共计54528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鉴定费15000元,共计20400元由被告中化明达贵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庆均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