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惟觉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惟觉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兀泰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5民初285号
原告:重庆惟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西路53号2幢1单元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8029901W。
法定代表人:胡明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灵,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兀泰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51号附1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0351723E。
法定代表人:胡绍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信明,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惟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兀泰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惟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惟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惟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重庆惟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胡 进
审判员 严荣源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