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终5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青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官河路4号5号楼546室。
法定代表人:何信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尚檬,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皓,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润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22号1幢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朱騊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青庭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润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11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9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调查。上诉人杭州青庭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尚檬、王永皓,被上诉人杭州润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到庭参加调查。2017年10月26日,上诉人杭州青庭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杭州青庭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青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1161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34元,减半收取4467元,由杭州青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杭州青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奕
审判员 王 玲
审判员 张 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天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