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106民初11619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润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22号1幢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朱騊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青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官河路4号5号楼546室。
法定代表人:何信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尚檬,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媛丽,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润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缘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青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庭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2017年1月17日,青庭公司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合并审理,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润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石磊,青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尚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青庭公司返还润缘公司已付合同价款270000元;2.青庭公司支付润缘公司违约金225000元;3.青庭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5日,杭州润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缘控股公司)与青庭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书》,约定合同总价款为450000元。青庭公司应于2016年1月10日前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验收。由于青庭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其未能按期完成和交付本合同约定标的的(包括交付后未通过验收的),每逾期一日,则按合同总价的0.1%向润缘控股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如超过30日的,则润缘控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青庭公司不但应自解除通知生效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润缘控股公司的已付款,还应依润缘控股公司的指示退还所有的资料,并按合同价款的50%向润缘控股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润缘控股公司损失的,青庭公司还应赔偿润缘控股公司实际损失。合同还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润缘控股公司所在地法院。2015年11月8日,润缘公司、青庭公司及润缘控股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上述《软件开发合同书》中润缘控股公司的权利义务始终由润缘公司享有和承担,润缘控股公司代润缘公司支付给青庭公司的135000元合同款视为润缘公司向青庭公司的付款。上述合同签订后,润缘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并向青庭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70000元,但青庭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交付内容交付验收,未完成软件开发任务和测试,经双方多次沟通一直未解决。青庭公司负责该项目的人员对于润缘公司提出的问题互相推诿,甚至不接电话,青庭公司地址搬迁也未告知润缘公司,致使润缘公司无法有效与青庭公司沟通。青庭公司还提出因为人力资源等问题无法继续实施和及时整改,希望由润缘公司接手后续开发等事宜。由于青庭公司逾期交付和验收已超过30日,且经润缘公司多次交涉仍未改正,严重影响了润缘公司的项目进程和商业计划,给润缘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润缘公司在2016年8月10日向青庭公司发出《关于解除三份的通知》,通知青庭公司解除上述《软件开发合同》、《补充合同》,并要求青庭公司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润缘公司的已付款项,承担合同价款50%的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但青庭公司在2016年8月11日接函后至今仍未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润缘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青庭公司答辩并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润缘公司支付青庭公司剩余尾款180000元,支付违约金47925元(润缘公司应于2016年1月21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于3个工作日内支付135000元,故实际从2016年1月29日开始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1月17日共355天,违约金为135000×0.1%×355=47925元,此后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润缘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润缘公司所陈述的青庭公司违约与事实不符。2015年8月25日,青庭公司与润缘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书》,约定由青庭公司为润缘公司开发“润缘物联网平台”软件,合同总价款为45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90000元,第一里程碑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45000元,第二里程碑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35000元,系统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35000元,系统验收合格满六个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45000元。合同对软件系统的开发内容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均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青庭公司按约完成第一里程碑工作,但润缘公司却故意拖延、不确认工作成果,导致青庭公司下一步工作无法开展,直至2015年9月21日润缘公司才确认了第一里程碑工作。在第二里程碑开发过程中,润缘公司又因物流、保险、银行、表单字段调整等原因,多次对青庭公司提出增加或者变更工作内容,导致青庭公司工作量增加,对开发进度造成影响。青庭公司仍于2015年11月初完成了第二里程碑的全部开发,并于2015年11月16日进行了现场安装和实地测试。润缘公司再次违约,直至2015年12月4日才向青庭公司支付进度款。根据合同约定,第二里程碑结束后,系统经过为期两个月的试运行,达到合同要求,青庭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润缘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并申请验收,而润缘公司答复青庭公司称,因“物联网平台”与“交易平台”系统存在关联,后续需统一打通交互,故暂不进行验收工作。在此情况下,青庭公司仍配合润缘公司工作,完成了后续的“军演”、为客户现场上门安装等事务,还为润缘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之外的诸多服务项目。润缘公司却多次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无理要求,又因润缘公司项目负责人多次更换导致其始终不愿签署验收报告。根据合同约定,润缘公司在系统交付后,应进行测试和评估,如合格的应签发合格证书;如不合格的,润缘公司应递交缺陷说明及指明应改进的部分。截至2016年7月底,青庭公司均未收到过润缘公司的任何关于软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这说明润缘公司已经确认了系统符合要求。此外,该系统也实际投入了使用。直至2016年8月,润缘公司突然来函解约,即润缘公司是在双方发生争议后,才提出青庭公司未按约交付的问题。上述事实表明,青庭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润缘公司起诉要求返还合同价款无依据。此外,本案是润缘公司委托青庭公司为其开发软件,其实质是提供委托服务,这从合同首部中可以印证。而青庭公司已经完成了软件开发、付出了相应的劳务,且已全部交付并申请验收,润缘公司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在此情况下,润缘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实现,青庭公司的合同义务也履行完毕。因此,润缘公司主张违约金无依据。即使青庭公司在工期上存在违约,润缘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也明显过高,违背了公平原则,望法院依法予以调整。综上,青庭公司在完成全部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润缘公司按约支付剩余价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润缘公司针对青庭公司的反诉答辩称:根据《软件开发合同书》第十七条约定,尾款180000元的付款条件是系统验收合格后6个月。青庭公司至今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也没有进行测试。双方还没有进入到验收阶段,青庭公司提供的是不可用的没有验收的半成品,其要求润缘公司付尾款和违约金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请法庭查明事实,驳回青庭公司的诉请。
润缘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软件开发合同书。
2.补充合同。
证明:双方就“润缘物联网平台”软件系统项目开发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3.付款凭证。
4.发票。
证明:润缘公司已向青庭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70000元。
5.关于解除三份软件开发合同书的通知。
6.邮寄凭证及签收凭证。
证明:润缘公司已于2016年8月10日书面通知青庭公司解除涉案软件开发合同书及补充合同。
7.软件开发合同书。
证明:“润缘交易平台”软件系统项目的交付、验收时间。
8.QQ、微信聊天记录、邮件记录。
证明:润缘公司多次催促青庭公司完成软件系统开发,但青庭公司拖延、推诿直至拒绝履行合同。
9.客户回访单4份。
证明:青庭公司开发的“润缘物联网平台”软件系统测试不合格。
青庭公司提供证据如下:
1.软件开发合同书、补充合同。
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其中约定付款进度与完成进度相匹配。
2.关于第一里程碑完成的来往邮件记录、QQ聊天记录。
证明:青庭公司按约完成第一里程碑内容,而润缘公司拖延至2015年9月21日才予以确认。
3.第二里程碑开发过程中的邮件记录。
证明:第二里程碑开发过程中,润缘公司多次提出增加或变更工作内容,导致青庭公司工作量增加。
4.第二里程碑完成后的微信沟通记录、照片。
证明:青庭公司顺利完成第二里程碑工作,并于2015年11月16日进行了安装实测。
5.第二里程碑完成的申请付款邮件。
证明:青庭公司申请第二里程碑付款,润缘公司支付了款项,说明第二里程碑内容已经完成。
6.关于润缘物联网平台项目验收说明。
证明:青庭公司完成全部开发工作,交付了相关内容,并申请验收,而润缘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进行验收。
7.邮件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证明:系统已经进行过“军演”,后润缘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表示系统已经取得成功。
8.照片。
证明:系统实际投入运营使用。
9.润缘WMS/TMS平台的合同。
证明:本案双方签订了三份合同。
经庭审质证,青庭公司对润缘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4无异议,但润缘公司支付款项的进度和时间存在违约;证据5、6真实性无异议,但润缘公司没有单方的合同解除权,其解除合同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证据7无异议;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QQ和邮件记录均发生在青庭公司申请验收之后,而且这些记录和本案没有关系,其是针对双方的第三份合同进行的沟通,这份合同没有申请验收,是因为在青庭公司完成相应的里程碑后润缘公司没有按约支付进度款。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润缘公司提出的登陆不了,实际上是在第三份合同上才存在用户账号登陆的功能,本案合同不存在任何用户登陆功能;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但测试回访单也是针对第三份合同且系润缘公司单方制作,没有经过青庭公司确认,故其所载的内容不予认可,且该证据可以反证润缘公司委托青庭公司开发的系统已进入使用阶段,第三份合同进入使用阶段可以证明第一份合同已经开发完成,因为第一份合同是基础数据的平台。
润缘公司对青庭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无异议,根据合同约定,青庭公司在交付前应当进行测试,交付给润缘公司的材料包括源代码和青庭公司的自测报告;证据2中关于第一里程碑完成的来往邮件记录中的润缘需求说明书只是中间的修订版,后面还有好几份说明书,会议纪要邮件的内容是过程性内容,不是最终确认的内容;QQ聊天记录不完整,不排除人为修改和断章取义的可能,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证据3的前三页没有原件,故对真实性有异议,且有原件的内容反映的是合同内的任务,不是新增的任务;证据4,不能证明第二里程碑已经完成,更不能证明物联网平台已经开发测试完成、交付;证据5,青庭公司单方的陈述没有得到润缘公司的认可,从邮件的内容看,青庭公司也没有完成第二里程碑,至今也没有交付源代码;证据6有异议,余国军在2016年2月份已经离职,验收说明上的事项不是事实,也不能证明该项目已验收合格并进行了交付,两个平台均没验收和交付,申请验收应当有自测报告,但润缘公司一直未收到自测报告、附件;证据7中的邮件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交易平台、物联平台联动测试是在1月29日,是内测,到2月28日没有形成通过测试的成果;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也不能证明项目完成;证据8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也看不出系统已经实际投入使用,这是交付前的自测,至今没有实际投入使用;证据9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润缘公司提交的证据1-9青庭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定。青庭公司提交的证据1、4、5、9,润缘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但证据4、5不能证明青庭公司已完成第二里程碑的工作;证据2系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3中的前三份邮件无原件,故不予认定,其他证据材料,润缘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6系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证据仅有余国军签名而无润缘公司盖章确认,系证人证言,因余国军并未出庭接受质询,且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并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不能证明青庭公司完成了全部开发工作;证据7、8均系原件,本院均予以认定,但均不能证明青庭公司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8月25日,润缘控股公司与青庭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书》约定,鉴于润缘控股公司有意委托青庭公司开发用于“润缘物联网平台”软件系统的计算机信息化系统软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软件”包括“软件系统”,除另有指明外,指描述于本合同附件中的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所开发和提供的当前和将来的软件版本,包括青庭公司为履行本合同所开发和提供的软件版本和相关的文件。
2.“可交付件”指附件中指定的由青庭公司所交付的软件,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操作手册、设计图纸、设计文档。
3.“交付”指青庭公司在双方规定的日期内交付约定开发的软件的行为。但是青庭公司完成交付行为,并不意味着青庭公司已完成了本合同项下所规定的所有义务。
……
5.“里程碑”是指附件一、二中所规定的由青庭公司在本软件开发过程中阶段性完成的,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分软件或模块。
6.“源代码”指用于该软件的源代码。其必须可为熟练操作的程序员理解和使用,可打印以及被机器阅读或具备其他合理而必要的形式,包括对该软件的评估、测试或其他技术文件。
……
第二条开发目的
本软件是润缘控股公司为“润缘物联网平台”软件系统而开发的软件。该软件处理的对象是润缘控股公司的业务流转数据(财物、人力资源管理、业务交易数据处理、游戏软件等);该转件的主要功能和目标为支撑物联网平台。
软件整体功能符合润缘控股公司所描述的经营(经营、管理等)系统的要求,应达到正确性、效率、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实用性等技术指标。
第三条软件系统
1.青庭公司所开发的软件系统为“润缘物联网平台”(系统名称);该软件系统的名称、里程碑、模块、功能、规格、版本、价格、检测标准等相关情况见附件二(包括第一里程碑中确认的业务规划及文档)。
第四条软件开发的交付进度和时间
1.本开发软件(规划业务)交付的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前;
本开发软件整体交付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前;
本开发软件应在2016年1月10日完成验收通过。
2.软件开发分为3个里程碑阶段,每个里程碑阶段的项目完成后,均应该依据本合同附件所列的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和交付。
3.……
第五条质量要求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青庭公司应严格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按时完成并交付每一项里程碑,确保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
第十条交付时间
1.青庭公司应在2015年9月10日前交付第一里程碑的工作;
青庭公司应在2015年11月10日前交付第二里程碑的工作;
青庭公司应在2016年1月10日前完成验收通过作为第三里程碑。
青庭公司在交付前应根据本合同及其附件等所列的检测标准对该交付内容进行测试,以确认其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2.如由于润缘控股公司的原因而导致软件无法正常开发或交付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的,经双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交付内容
1.青庭公司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交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安装盘、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等,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
2.润缘控股公司在受领上述的交付内容后,应立即对软件进行测试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开发软件的功能和规格,测试合格的,润缘控股公司应向青庭公司签发《交工验收合格证书》如有缺陷不合格的,润缘控股公司应递交缺陷说明及指明应改进的部分,青庭公司应立即纠正该缺陷,并再次进行测试和评估。
3.如由于润缘控股公司运行、检测不当或其他因润缘控股公司原因而导致所交付项目存在故障或问题,经润缘控股公司要求,青庭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帮助处理此项故障或问题,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润缘控股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软件系统试运行
1.试运行的期限为2个月,自青庭公司向润缘控股公司完成第二里程碑交付之次日起计算。
2.在试运行期间,系统由润缘控股公司使用、保管,但除合同规定的原因及硬件故障原因之外,青庭公司应对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保证立即对影响到营运功能的软件缺陷派人进行修改。
……
第十三条系统验收
1.软件试运行完成后,润缘控股公司应及时按规定对该软件进行系统验收。青庭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润缘控股公司递交验收通知书,润缘控股公司应在收到验收通知书的2个工作日内,安排具体日期,由润缘控股公司、青庭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软件系统进行验收。
2.如属于青庭公司原因致使软件未通过系统验收,青庭公司应排除故障,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限,直至软件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青庭公司应按照交付延期的违约责任条款向润缘控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如属于润缘控股公司原因致使软件未通过系统验收,如属润缘控股公司原有计算机系统故障原因,润缘控股公司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进行验收。非因双方原因或不可抗力致使未通过验收,双方应协商解决。
4.经验收后软件系统达到相关要求的,润缘控股公司向青庭公司签发《交工验收合格证》。
……
第十七条价格与付款方式
1.价格:本合同总价款为450000元(含税价)。
合同总金额450000大写金额肆拾伍万元整支付阶段金额(元)阶段备注第一阶段90000(20%)项目启动时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付款第二阶段45000(10%)第一里程碑交付后双方确认完三个工作日内付款第三阶段135000(30%)第二里程碑交付后双方确认完三个工作日内付款第四阶段135000(30%)系统验收合格后双方确认完三个工作日内付款第五阶段45000(10%)系统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双方确认完三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1.交付违约
(1)由于青庭公司原因导致其未能按期完成和交付本合同约定标的的(包括交付后未通过验收的),每逾期一日,则按合同总价的0.1%向润缘控股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如超过30日的,则润缘控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青庭公司不但应自解除通知生效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润缘控股公司的已付款,还应依润缘控股公司的指示退还所有的资料,并按合同价款的50%向润缘控股公司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润缘控股公司损失的,青庭公司还应赔偿润缘控股公司实际损失。
(2)如青庭公司交付的软件系统,经润缘控股公司测试连续2次不能通过的,或者经过两个试运行期后,仍不能通过交工验收的,润缘控股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依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向青庭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3)如青庭公司擅自变更软件开发小组主要组成人员的,青庭公司应按每人每次10000元向润缘控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付款违约
(1)如润缘控股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每延期1天,润缘控股公司应向青庭公司支付应付而未付款金额0.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2)如合同继续履行,润缘控股公司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付款,青庭公司履行本合同的日期相应顺延。
……
第二十三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包括:附件一《第一里程碑---业务规划设计工作范围》、附件二《第二里程碑---平台项目实施范围表》、附件三《产品规划详细文档》(待第一里程碑经双方确认的文档)、附件四《产品质量问题分类的定义》。
第二十四条其他
鉴于本合同的甲方杭州润缘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暂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尚在筹建过程中,故本合同由润缘控股公司代为签署并付款。待杭州润缘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由杭州润缘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上加盖公章,本合同项下润缘控股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杭州润缘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
2015年11月8日,润缘公司、青庭公司、润缘控股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润缘控股公司与青庭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书》中润缘控股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润缘公司享有和承担,润缘控股公司向青庭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135000元视为润缘公司的付款。
2015年8月26日、9月24日,润缘控股公司向青庭公司分别付款90000元、45000元,2015年12月4日,润缘公司向青庭公司付款135000元。合同签订后,青庭公司向润缘公司交付了部分工作成果。
2016年8月10日,润缘公司向青庭公司发出《关于解除三份的通知》,称青庭公司在履行关于开发“润缘物联网平台”软件系统的《软件开发合同书》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即青庭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2016年1月10日前进行交付验收,未完成软件开发任务和测试,仍有大量未完成的项目,且经双方多次沟通一直未解决。根据该合同第十九条约定,青庭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内容向润缘公司交付和验收,未完成软件开发任务和测试,逾期均已超过30日,且经润缘公司多次交涉仍未改正,严重影响了润缘公司的项目进度和商业计划,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青庭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并致使润缘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润缘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青庭公司违约责任。据此,润缘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三份《软件开发合同书》及其附件,要求青庭公司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润缘公司已付款项并退还上述项目所有的资料,并按合同价款的50%向润缘公司承担违约金。2016年8月11日,青庭公司收到上述通知。
庭审中,润缘公司与青庭公司共同确认,第一里程碑于2015年9月21日完成。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讼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二、青庭公司是否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第二里程碑的工作成果。三、润缘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的承担。
关于焦点一,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支付开发费用,完成协助事项并按期接受开发成果,另一方合理使用开发费用,按期完成开发工作并交付成果,同时接受委托人必要的检测所订立的合同。本案中,根据《软件开发合同书》约定,润缘控股公司委托青庭公司开发用于“润缘物联网平台”软件系统的计算机信息化系统软件。因此,本案应认定为润缘公司主张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关于焦点二,根据《软件开发合同书》第四条“软件开发的交付进度和时间”之第一款,……本开发软件整体交付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前;……以及第二款,软件开发分为3个里程碑阶段,每个里程碑阶段的项目完成后,均应该依据本合同附件所列的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和交付。第十条“交付时间”之第一款,……青庭公司应在2015年11月10日前交付第二里程碑的工作;……青庭公司在交付前应根据本合同及其附件等所列的检测标准对该交付内容进行测试,以确认其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第十一条“交付内容”之第一款,青庭公司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交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安装盘、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等,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
根据前述约定,青庭公司应于2015年11月10日前交付第二里程碑的工作成果,并完成双方约定的开发软件整体交付;青庭公司交付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安装盘、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等。
本案中,虽然青庭公司主张其履行了交付义务,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交付了源代码、安装盘、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等,也未能证明其对开发软件进行了整体交付。对此,青庭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润缘公司在青庭公司交付第二里程碑工作成果前支付135000元合同价款,不能反证青庭公司完成了第二里程碑工作成果的交付及软件的整体交付。
关于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软件开发合同书》第十九条“违约责任”第一款“交付违约”的约定,由于青庭公司原因导致其未能按期完成和交付本合同约定标的的(包括交付后未通过验收的),每逾期一日,则按合同总价的0.1%向润缘控股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如超过30日的,则润缘控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青庭公司不但应自解除通知生效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润缘控股公司的已付款,还应依润缘控股公司的指示退还所有的资料,并按合同价款50%向润缘控股公司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润缘控股公司损失的,青庭公司还应赔偿润缘控股公司实际损失。
青庭公司应于2015年11月10日前完成双方约定的开发软件整体交付,却怠于履行交付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前述约定及《补充合同》约定,青庭公司迟延履行交付义务超过30日时,润缘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青庭公司赔偿损失。因此,本案《软件开发合同书》、《补充合同》自润缘公司书面通知青庭公司解除案涉软件开发合同及补充合同于2016年8月11日到达青庭公司之日起解除。润缘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青庭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其根据《软件开发合同》约定按照合同价款的50%主张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以润缘公司已支付的合同价款2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1.5倍标准,自2016年8月15日起计至2017年6月30日止,即15445元。对于青庭公司提出的润缘公司存在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抗辩,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软件开发合同书》、《补充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全面履行自身的义务。青庭公司未按约履行交付第二里程碑工作成果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润缘公司起诉要求青庭公司返还已付合同价款、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但润缘公司以其已付合同价款的50%主张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对青庭公司要求润缘公司支付尾款并支付违约金的反诉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青庭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杭州润缘信息科技有合同价款270000元,支付违约金15445元,合计2854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杭州润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杭州青庭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7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995元,合计11720元,由杭州润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62元,由杭州青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5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62.5元,由杭州青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润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青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后旺
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