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凡龙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凡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92民初2022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城区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凡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新座7幢1单元801-808室。
法定代表人:曹进仓。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维霞,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凡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雅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林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