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顶效开发区南下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顶效开发区南下建设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328执87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贵州顶效开发区南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05月21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328民初1829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622237014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229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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