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6执1666号之一
被执行人:贵州顶效开发区南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顶效开发区南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顶效开发区南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20501674636000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1247.6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