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2民初2295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9日生,彝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农业,住兴仁市。
被告:***,男,1982年3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农业,住安龙县。
被告:贵州顶效开发区南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215281188D,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顶效开发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顶效开发区南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认为本案暂无诉讼必要,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公告费230元,共计9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桂 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