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民初10289号
原告:***,男,汉族,1951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富礼,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5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格工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段绪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格工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告核实后发现本院无管辖权,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余伶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