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格工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格工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华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8民初18445号之一
原告:重庆格工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8号1栋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77278035F。
法定代表人:段绪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重庆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万鸽,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华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潮白大街2号中兴北方产业基地1#车间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6527177XN。
法定代表人:洪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富礼,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征仪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3012350739。
负责人:何骏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女,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重庆格工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格工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格工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格工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72元,由原告重庆格工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罗阳清
人民陪审员  李东梅
人民陪审员  廖玉惠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桂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