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4322号
原告:**,1985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飞,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交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路**院专网楼**。
法定代表人:牛文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达,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国交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国交信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国交信息公司支付工资、未休年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20]第469号裁决书。国交信息公司与**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国交信息公司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1)京0108民初104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与国交信息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1)京0108民初10495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京0108民初1049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孟雅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