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77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国交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路89号院专网楼33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国交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万星,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交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0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交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国交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交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国交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邾映映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卢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