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10495号
原告(被告):国交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路89号院专网楼33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原告):万星,1985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国交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交公司)与被告(原告)万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国交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原告)万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万星: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2068元;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5日未休年假工资1379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初新冠疫情以来,我公司极为关心武汉地区办公人员,多次强调居家办公应如实上报体温,并对未落实填报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罚,但万星仍多次重复报送同一测温照片、弄虚作假,严重违反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与万星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安排万星休年假的义务,故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万星辩称,我不同意国交公司的诉讼请求。
万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国交公司支付我:1、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6360元;2、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5日未休年假工资23158.35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367.38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7年12月6日开始在国交公司工作,疫情期间国交公司安排我居家办公,但扣发了我的工资,且国交公司以我多次微信报送的体温测量图片疑似同一图片为由将我辞退,并不合法,国交公司未安排我休年假,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国交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万星的诉讼请求,坚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万星2017年12月6日入职国交公司,岗位是JAVA工程师,工作地点在武汉,2020年4月25日国交公司与万星解除劳动关系。国交公司与万星均认可2019年度万星剩余1.5天年假未休、2020年未休年假。
万星主张2020年2月因疫情原因,其居家办公,但国交公司扣发了其当月部分工资,存在差额;国交公司则主张因疫情原因当月员工几乎没有工作,故告知员工自2020年2月起基本工资与绩效奖金的比例由7:3调整为6:4,且当月绩效均下调,不存在差额。万星主张因2020年武汉疫情严重,无法外出,防疫物资也紧缺,因其家中没有体温计,故只能重复上传志愿者上门测量体温的照片,其疫情期间未曾出现身体不适,不存在瞒报的情形,故主张国交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国交公司则主张应疫情防控要求,员工需如实每天向公司上报体温测量图片,但万星多次连续使用同一照片,欺瞒公司,影响了公司的防疫秩序,公司以此与万星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
万星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处罚通知单,处罚事由一栏载明“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通信中心及公司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并如实上报体温以及2020年1月26日发《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实施办法(暂行)》中‘真正随时掌握人员情况,不得虚假甚至瞒报,如发现不掌握或虚报瞒报等情况的,中心一律严肃问责’的要求,特别是在公司针对其它部分员工未落实填报制度而进行《关于对近期未按时报送体温情况的处罚通告》之后,万星仍未引起重视,继续弄虚作假,多次重复上报同一体温测量照片和记录,且未向上级主管报告。特殊时期,在公司多次严格要求的情况下,仍出现此类事件,严重影响公司规定,根据《国交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人员辞退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三、四款之规定属对公司有严重欺骗行为,给予辞退处理”。国交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二、万星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工资单,其中显示2020年2月起万星的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10150元、绩效奖金4350元调整为基本工资8700元、绩效奖金5800元。2020年2月万星基本工资及绩效奖金发放总额为9570元。万星据此主张2020年2月存在工资差额4930元。国交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公司并未拖欠工资。
国交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国交公司会议纪要,其中显示自2020年2月起调固定公司与绩效工资的比例,其中绩效工资按照工作任务承担及执行情况考核后发放。万星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公司调整薪资并未与其协商一致。
二、体温上报微信截图,国交公司据此主***在2020年3月多次上传同一测温照片,存在瞒报。万星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三、道歉信,系万星于2020年4月6日提交,内容为:“最近很多天用了重复的图片,这个事情做的不好也不对。以下是对此事的说明:自从领导通知量体温拍照片以后,由于没有体温计,在群里说了下,**也给我提供了一些方法......由于疫情影响,又由于是小村小镇的,温度计被卖完了......也不好意思每次催别人志愿者去镇购买......给领导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深深的感到抱歉,请求各位领导能够原谅我......”。万星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四、人员辞退管理制度,国交公司主张根据该制度第四条,员工对公司有严重欺骗行为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予以辞退。万星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是公司单方面制作,没有向其告知,也未经过民主程序。
万星以要求国交公司支付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办裁字[2020]第46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国交公司支付万星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2068元;二、国交公司支付万星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1379元;三、驳回万星的其他仲裁请求。万星与国交公司均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国交公司起诉在先。
本院认为,关于年休假情况,万星与国交公司均认可2019年及2020年的休假情况,经核算,国交公司应支付万星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5日未休年假工资3448.28元。
关于2020年2月工资,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薪资的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现国交公司单方调整万星的工资结构并未与万星达成一致,且国交公司亦未就绩效考核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向万星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差额4930元。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情况,用人单位一方就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国交公司落实武汉地区防疫政策、要求员工上报体温存在其合理性,万星多次上传同一测量照片确有不妥。但考虑到万星当时为居家状态,其行为并未对国交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以及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干扰,尚不足以构成“严重欺瞒”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行为,故国交公司的辞退行为确有不妥,国交公司应向万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609.4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国交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万星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5日未休年假工资3448.28元;
二、国交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万星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差额4930元;
三、国交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万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609.40元;
四、驳回万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国交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国交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