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38245号
原告:万星,1985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交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路89号院专网楼33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万星诉被告国交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交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交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国交公司支付我2019年年终奖15 185.15元及2020年年终奖4771.29元。事实和理由:我自2017年12月6日起在国交公司担任Java工程师,在职期间享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国交公司在2019年及2020年并未支付我奖金。我同意仲裁裁决第一项,不同意其他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项裁决结果国交公司已经履行完毕。
国交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万星的诉讼请求。仲裁裁决第一项我公司已经履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万星于2017年12月6日入职国交公司,2020年4月25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万星主张双方对于年终奖虽没有书面约定,但在其入职时公司***有年终奖,金额为一个月的工资,国交信息曾支付其2018年年终奖税前14742.86元,2019年及2020年的奖金均未发放;国交公司主张万星所述2018年终金发放情况属实,2019年公司亏损,没有利润,故当年未向全员发放年终奖,2020年受疫情影响仍处于亏损状态,仍未发放年终奖,且万星未工作满2020年度。
万星向本院提交了收入纳税明细,其中显示2019年1月“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为14742.86元,申报税额442.29元。国交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国交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2019年审计报告,显示当年度利润额为负值。万星主张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二、工资管理办法,其中显示年终奖以公司总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奖金来源进行分配,基本分配原则是按照个人难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权重参与分配。万星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万星以要求国交公司支付餐补补贴、2019年年终奖及2020年年终奖为由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办裁字[2021]第34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国交公司支付万星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25日餐补补贴1430元;二、驳回万星的其他仲裁请求。万星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均认可仲裁裁决第一项,且国交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本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关于年终奖,万星与国交公司并未对奖金的发放有书面约定。考虑到年终奖系激励性报酬,国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对奖金的发放具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现根据国交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其公司在2019年度未产生经营利润,在此情况下,万星要求国交公司支付年终奖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万星在2020年并未工作满整年度,且亦未举证证明其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故本院对其要求国交公司支付2020年年终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国交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万星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25日餐补补贴1430元;(已履行)
二、驳回万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万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 六月 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