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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阳泉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吉05执监12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即(2016)吉05执21号。为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吉05执21号执行案件,指定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凤 审判员 王大勇 审判员 林立洲
书记员 嵇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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