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良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执30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910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市良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兴源北路818号A幢202-3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17X00XQ。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良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21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无锡市良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0202.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60202.39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9402元减半收取为4701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8121元,由无锡市良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21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麒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