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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万某公司、江苏地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06财保3982号 申请人:无锡市万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地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某。 申请人无锡市万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江苏地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地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无锡市万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