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民终106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5)苏0508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