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05执928号之一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05执9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2号之一101自编之六十六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24)琼9005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2025)琼96民终13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州市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州市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93774.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保全申请费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283.18元、本案执行费33639.1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广州市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其名下的财产情况,亦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市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注册、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和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两辆(1.车辆类型:K31,车牌号:×××;2.车辆类型:H3H,车牌号:×××),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或者其他财产。本院已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市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5年2月8日至2026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发函请求被执行人广州市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即天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市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被执行人广州市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询问其是否能够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目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
撰稿:***
校对、印刷:***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8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