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伟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野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伟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调解书
(2017)苏0102执1158号
本院在执行南京野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伟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伟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南京伟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