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0240号 原告: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18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酒钢冶金厂区(雄关东路12A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向原告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述通知书载明原告需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自动撤回起诉。现已逾七日,原告仍未依法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