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信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八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326民初108号 申请人: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信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理人:**。 申请人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酒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信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润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86,442.23元的财产冻结。申请人甘肃酒钢有限公司以其在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酒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信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86,442.23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17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