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民终579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酒钢冶金厂区(雄关东路12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8151806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16号创业大厦C座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88986276X。
管理人: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9686485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西***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西***实业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953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