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02执411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冶金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8151806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东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56642242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东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甘0902民初58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644161元,受理费7899元,执行费28842元;2020年10月26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屋查询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情况反馈申请人后,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902执41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兴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凯